- 索 引 号: FJ00115-0501-2023-01125
- 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3〕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11-06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 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科学开展补充耕地和耕地恢复工作,严格保护生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做好图斑共同确认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有关要求,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为底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区分不同情形,加快推进林耕管理图斑确认工作,明确林地管理边界和图斑属性,规范林地管理,并据此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时更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资源图相关数据。
以下三种情形,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报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一是“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经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
二是“三调”为林地,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共同确认到图斑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逐步恢复为耕地,林业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三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
二、规范灌木林地、宜林地等管理类型
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三调”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三、共同做好补充耕地前期地类把关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衔接,共同做好补充耕地和耕地恢复前期地类把关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补充耕地和耕地恢复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规定,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在林地管理范围内开垦耕地,避免产生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开垦耕地的行为;要充分应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相关管理成果数据进行叠加分析,严格项目选址前期审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林地管理相关成果数据,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主动参与补充耕地选址论证工作,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是否涉及林地管理范围。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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