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717
- 文号: 闽政地〔2024〕5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10-18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政和县人民政府: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政人综〔2024〕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政和县境内农用地1.0554公顷(其中耕地0.8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政和县良种场国有水田0.8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4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1.055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政和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政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政和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政和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政和县自然资源局,存档。
2024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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