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056
  • 文号: 闽政地〔2023〕93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1-23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晋江市2023年第六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1-23 17:17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3年度第六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23〕6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4.9913公顷(其中耕地3.13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晋江市池店镇柴塔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31公顷,唐厝村水浇地0.4112公顷、旱地0.0636公顷、园地0.2823公顷、林地0.1636公顷、草地0.0276公顷、其他农用地0.64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82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4公顷,御辇村水田1.6992公顷、水浇地0.9642公顷、园地0.0264公顷、草地0.1863公顷、其他农用地0.52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4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64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3-62-01地块面积2.0287公顷。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晋江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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