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048
  • 文号: 闽政地〔2023〕96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1-18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永春锦斗出入口及接线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1-23 17: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

  永春锦斗出入口及接线工程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永春县人民政府: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永春锦斗出入口及接线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永政文〔2023〕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0.4515公顷。核定将永春县境内农用地8.662公顷(其中耕地3.5242公顷)、未利用地0.65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水田1.3444公顷、水浇地0.0083公顷、旱地0.1495公顷、园地1.0484公顷、林地0.9558公顷、其他农用地0.35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6公顷,珍卿村水田1.641公顷、水浇地0.0729公顷、旱地0.3081公顷、园地1.0299公顷、林地1.2925公顷、其他农用地0.45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82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283公顷,计(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0771公顷;使用国有水域0.659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9.7368公顷,由你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永春锦斗出入口及接线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永春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春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永春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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