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007
- 文号: 闽政地〔2023〕92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1-03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3年度
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地〔2023〕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1.0464公顷(其中耕地0.4337公顷)、未利用地0.00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安溪县参内镇罗内村水田0.4337公顷、园地0.4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04公顷、水域0.003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00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3-14-01地块面积0.0032公顷。
二、安溪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安溪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安溪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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