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801-2026-00705
  • 文号: 闽政海域〔2026〕4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6-09-08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霞浦梅花陆岛交通码头工程用海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6-09-18 10:14

霞浦县畅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霞浦梅花陆岛交通码头工程”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和自然资源部备案意见(自然资办函〔2024〕88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霞浦县牙城镇梅花村东南侧0.3033公顷海域,其中建设填海造地0.1497公顷(已填成陆历史围填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0444公顷、港池用海0.1092公顷,用于建设霞浦梅花陆岛交通码头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交通运输用海,二级类为港口用海;用海期限为40年,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五、该项目填海成陆区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附件:1.霞浦梅花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进港道路、码头及配

套陆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2.霞浦梅花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踏步、护坡、停泊水

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霞浦梅花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进港道路、

码头及配套陆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20°00′E)

编号

纬度

经度

编号

纬度

经度

1

26°58′53.077″

120°14′24.144″

7

26°58′54.266″

120°14′23.737″

2

26°58′53.078″

120°14′25.372″

8

26°58′54.246″

120°14′23.910″

3

26°58′54.612″

120°14′25.387″

9

26°58′54.176″

120°14′24.113″

4

26°58′54.554″

120°14′25.210″

10

26°58′53.856″

120°14′24.112″

5

26°58′54.450″

120°14′24.673″

11

26°58′53.747″

120°14′24.141″

6

26°58′54.331″

120°14′24.059″

内部单元

用海方式

界址线

面积(公顷)

进港道路、码头及配套陆域

建设填海造地

1-2-…-11-1

0.1497

宗海

1-2-…-11-1

0.1497

附件2

霞浦梅花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踏步、护坡、

停泊水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20°00′E)

编号

纬度

经度

编号

纬度

经度

1

26°58′53.061″

120°14′23.349″

7

26°58′53.267″

120°14′23.349″

2

26°58′53.077″

120°14′24.144″

8

26°58′52.530″

120°14′23.014″

3

26°58′53.747″

120°14′24.141″

9

26°58′52.523″

120°14′25.371″

4

26°58′53.856″

120°14′24.112″

10

26°58′53.078″

120°14′25.372″

5

26°58′53.771″

120°14′23.475″

11

26°58′53.061″

120°14′23.015″

6

26°58′53.267″

120°14′23.467″

内部单元

用海方式

界址线

面积(公顷)

踏步、码头护坡

非透水构筑物

1-2-…-7-1

0.0444

停泊水域

港池、蓄水

8-9-10-2-1-11-8

0.1092

宗海

8-9-10-2-3-…-7-1-11-8

0.1536

抄送: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东海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政府,宁德市、霞浦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6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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