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601-2025-01444
  • 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5〕3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11-28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5-12-16 09:31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精神,规范我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二)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地采石灰石矿山除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采矿区深部、上部新增资源。已设采矿权在开采区域深部、上部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方案开展勘查工作后,探明新增矿产资源并按规定通过评审的,可协议出让采矿权。

  2.采矿区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已设采矿权从地质资料、控矿工程等推断周边属同一矿体延伸、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发的,地质工作程度未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可协议出让探矿权;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已探明并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地质工作程度已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但无法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可协议出让采矿权。

  3.矿业权间夹缝区域。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其地质工作程度未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可协议出让探矿权;其地质工作程度已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可协议出让采矿权。

  (三)对基于安全原因拟扩大露采矿山剥离面等需调整开采区域的,经论证通过后可协议出让采矿权。已建设矿山的历史遗留井巷工程位于开采区域外的,经论证通过的,可以协议出让采矿权。

  二、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可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形的,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协议出让书面申请(见附件1模板),并附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中,涉及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涉及井巷工程、露天矿山剥离范围超出采矿权范围的,还需提交符合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政府组织核查。登记机关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由登记机关通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拟申请协议出让的范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叠,周边范围是否存在废弃矿山、已关闭矿山、历史违法采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

  (三)专家论证。登记机关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采矿权人协议出让的核查意见后,通知采矿权人提交《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模板)。登记机关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地质、采矿、矿山安全生产等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工作重点如下:

  1.是否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矿区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的,还应论证是否符合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等合理性布局要求;

  2.是否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是否已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适合出让探矿权还是采矿权;

  3.安全上是否可靠、技术上是否可行。特别是矿区周边存在废弃矿山、已关闭矿山、历史违法采矿等情形的,县级的处置意见是否合理。

  (四)公示。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集体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召开专题会议审查,形成会议纪要。

  (六)签订合同。对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协议出让的项目,由登记机关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还应当明确保护性开采的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23〕13号)执行。

  (七)办理登记。受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协议出让主体资格条件。采矿权人应依法履行公示开采信息、矿山生态修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义务,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无市场失信行为或失信联合惩戒情形已消除。

  (二)对于已设采矿权申请勘查开采周边、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严格控制:

  1.拟申请协议出让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距离:煤矿不得超过1000米,石灰岩(露天开采)、方解石、白云岩等沉积型矿产不得超过800米,其他矿种不得超过400米。

  2.拟申请扩大范围面积不得超过原采矿权面积40%。

  3.此类情形只允许申请协议出让1次。

  (三)扩大剥离范围或井巷工程范围产生剩余砂石料资源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矿区内剩余砂石料资源;涉及增加除砂石类矿产外的资源储量的,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及有偿处置。

  (四)对煤矿申请扩大开采区域(含扩大平面范围及开采标高)的应进行安全生产论证。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采深超过上述规定的,煤矿企业应当组织论证,并征得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已设采矿权与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间由于矿业权坐标转换、坐标精度不够等技术原因形成的缝隙区域可在办理变更开采区域手续时直接合并到开采区域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书

  2.《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书

XX自然资源厅(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和《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公司XXX矿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或上部/周边/夹缝区/其他)(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已设采矿权情况。采矿权人名称、住所、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开采矿种、矿区坐标、开采标高、矿区面积、生产规模、开采方式、采矿权历史沿革、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是否按规定公示开采信息、是否已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市场信用情况(是否未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矿山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状态、剩余服务年限、生产系统情况、生产年限等)。

  (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协议出让的,应说明所有涉及探矿权、采矿权基本情况)

  二、拟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况。拟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与已设采矿权坐标和矿区面积列表对比、符合协议出让的情形及理由。(探矿权采用高精度表达的经纬度坐标,精度保留秒后3位小数;采矿权采用平面直角坐标,精度保留2位小数。)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

  附件:《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矿业权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 编制提纲

  1.概况

  1.1编制目的及任务

  1.2编制依据(编制依据除几个政策性依据外,要列出所有与申请协议出让范围有关的产权依据、资源储量审查或评审备案情况等)

  1.3矿山概况、矿业权设置及沿革情况

  1.4申请协议出让范围概况

  1.5协议出让范围周边环境及周边矿权情况,并附周边环境关系图。

  2.以往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详细介绍矿区以往地质工作情况,特别是申请协议出让区地质勘查情况)

  3.矿区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

  3.1矿区(含拟协议出让区域)地质简况

  3.2矿体赋存特征

  3.3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情况

  3.4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3.5拟协议出让区域核实情况(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列入违法名单;依法依规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从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与各类保护区的关系、环境保护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述)

  4.矿区生产现状及资源储量情况

  4.1矿山设计及生产情况

  4.2原矿区资源储量情况

  4.3申请协议出让区资源量情况

  5.申请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

  (1)对拟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在开采区域深部、上部新增矿产资源的,提供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2)对拟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周边探矿权的,结合协议出让区内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等,重点论证是否属同一矿体延伸,是否为零星分散资源,是否符合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等矿业权设置合理性要求。

  (3)对拟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周边采矿权的,结合协议出让区内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矿体赋存特征、水工环条件等,重点论证是否属同一矿体延伸,是否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已探明并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是否已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是否基于矿山安全生产,是否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发,是否符合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等矿业权设置合理性要求。

  (4)对拟申请协议出让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结合协议出让区内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估算)、矿体赋存特征、水工环条件等,重点论证申请的夹缝区域矿产资源情况;安全上是否可靠,技术上是否可行;夹缝区域是否需进一步勘查,是否已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适合出让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等。

  (5)对拟申请协议出让井巷工程、露天矿山剥离范围超出采矿权范围的,结合以往地质工作及成果依据、地质勘查程度、矿产资源情况等,重点论证井巷工程、露天矿山剥离范围超出采矿权范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申请出让区域的矿产资源情况,安全上是否可靠,技术上是否可行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6.结论与建议

  6.1结论(对申请条件、勘探程度、资源储量、开发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申请类型等明确结论)

  6.2存在问题及建议(从申请协议出让区勘查控制程度、矿产资源储量、加工技术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分析,论述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7.附图

  7.1矿区地形地质图(含申请协议出让区)

  7.2以地质地形图(含工程部署)为基础的叠合图(扩大开采区域的:原矿业权范围、相邻矿业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扩大区范围叠合图;申请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勘查探矿权的:原矿业权范围、相邻矿业权范围、界外勘查范围叠合图)

  7.3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含申请协议出让区)

  7.4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含申请协议出让区)

  7.5其它必要图件,如代表性钻孔柱状图等。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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