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 宁德市屏南县某渣土处理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2017年至2022年6月期间,屏南某渣土处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屏南县棠口镇际头工业区北侧的土地堆放弃土。2022年6月,该弃土场发生滑坡造成下游34.49亩耕地毁坏。2023年6月,屏南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屏南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9月,屏南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2 三明市尤溪县王某杯破坏耕地案
2021年5月,王某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尤溪县西城镇东村村耕地挖塘养鱼。2022年5月,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该违法行为造成18.59亩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1.47亩)毁坏。因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2年9月,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8月,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3 宁德市蕉城区苏某义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苏某义、沈某金、阮某兰、张某彬、龚某乐、龚某文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下塘村开采矿石。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3年4月,蕉城区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8月,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苏某义、沈某金、阮某兰、张某彬、龚某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苏某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判处沈某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处阮某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某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某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认定龚某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与所犯其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4 漳州市平和县陈某川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3年6月至7月期间,陈某川、曾某峰、蓝某南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和县安厚镇开采稀土。2023年7月,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3年11月,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2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川、曾某峰、蓝某南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陈某川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曾某峰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蓝某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 三明市清流县王某军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2025年1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王某军等人擅自在清流县余朋乡泰山村月汤开采稀土。同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人民币445.585万元。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2025年2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厅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