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土地用途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调整管理,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调整?
《通知》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不突破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计容总建筑指标的前提下,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已批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可以申请调整土地用途。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非土地用途清单制项目新增、减少、调换用途。
情形二:土地用途清单制项目新增、减少、调换清单中的用途。
情形三:原批准的非土地用途清单制项目调整为土地用途清单制管理。
二、土地用途调整如何办理?
《通知》明确,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应按规定履行申请、部门审查、专家论证、公示、政府研究及供地审批等程序。
1、提出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持经依法讨论决定后的调整方案,包括拟调整用途、建筑指标、总平面方案等,向项目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
资源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询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意见。相关单位应依职责,参照新供地项目,对变更的可行性及相关要求等提出意见,并对原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根据新用途产业类型和原监管协议约定,区政府(管委会)与申请人拟定新用途监管协议条款,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和申请人违约责任,并于项目上报市政府研究之前函告资源规划部门。
2、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
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对外公示10日。
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资源规划部门应按规定同步开展调规工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源规划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研究。相关材料包括规划条件变更、监管协议条款及违约责任等。
3、签订监管协议
经厦门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区政府(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协议。
4、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资源规划部门核定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拟定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划拨决定书补充规定或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同时,资源规划部门将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
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在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规工作。
三、用途调整后,还有哪些手续?
《通知》明确,经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人防、消防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规定,进一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温馨提示:土地使用年限方面,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调整后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原用地剩余年限确定,且不超过新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的重要载体。此次《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的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为相关项目依法依规调整用途提供了清晰指引。【供稿: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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