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修订停车场管理办法9月12日起施行
2021-08-30 浏览量:{{pvCount}}
来源: 福建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
近日,《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修改调整后,重新公布为《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编制全市停车场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
《办法》规定——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办法》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供单位和居住区公共使用的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停车场出入口。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标准配建。已有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区)规划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规划公共停车场或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明确——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建设或者将平面停车场改造为立体停车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建设或者将平面停车场改造为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福建自然资源公众号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