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从开发边界内管控、开发边界外管控、开发边界调整、开发边界优化、开发边界监管等5方面,持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坚决维护城镇开发边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管控上——
从科学优化布局、坚持集聚发展、合理安排时序、强化用途管制等四方面提出管控要求。强调各地要科学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地,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时序,实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方式。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管控上——
从准入情形、准入程序、报批方式等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明确乡村建设项目、单独选址项目、特殊用地项目等非城镇建设用地和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依托特定资源发展的产业、有邻避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等。
在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上——
强调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未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擅自调整。属于突破经批准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等情形的,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在城镇开发边界优化上——
从优化条件、优化程序、申报材料等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6类情形方可开展局部优化;局部优化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县级政府、设区市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省厅,省厅审查通过后,报部汇交备案。
在城镇开发边界监管上——
从协调矛盾冲突、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指标监管、探索管理机制等四方面提出要求。强调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的边界成果,方可作为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建立管理台账,强化指标监测预警。鼓励探索低效闲置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建设用地等腾退复垦,按一定比例折算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厅规划处 海峡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