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201-2025-00669
- 文号: 闽自然资答复〔2025〕3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04-22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林全金委员:
《关于构建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保障体系的提案》(202531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配合省住建厅先后出台《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多份文件,督促指导各地积极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不断推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理的住房需求,我厅分解下达基础指标时,将“人地挂钩”作为重要依据,向经济发达、农业流入人口较多的沿海地区倾斜,2024年共向九市一区分解下达基础指标3.06万亩,其中分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市合计1.67万亩,占比55%,重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所需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配套服务设施。
二、统筹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和布局。要求各地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主动对接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做好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住建部门确定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合理选址布局,增加优质地块供应,促进职住平衡。2024年以来,我省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54宗,面积约4266亩。如福州市双龙新居保障性住房项目位于滨海新城核心区,靠近新兴产业园,公共交通便利,周边天津大学福州校区、滨海新城第四小学均已建成落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福建医院已投入使用,土地面积20亩,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701套,销售均价约5200-5400元/平方米,与周边配套建设的近4000套保租房,构建起可租可售、租购并举的保障体系,相关做法及成效得到自然资源部推广。
三、支持盘活存量资源建设保障性住房。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规定,支持各地依法将存量土地或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福州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项目作为地铁公司员工宿舍及配套办公,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空闲的土地房屋资源,因地制宜改建为高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共建成298套房源(19593平方米),租金为28元/平方米,平均出租率在95%以上,有效缓解了周边片区新市民、新青年的安居问题,同时也创造一定经济效益反哺地铁运营。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不断优化改革指标配置方式,对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数量较多的城市继续给予倾斜,并督促指导各地扎实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工作。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程 斌
联系电话:0591-87660625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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