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5-01427
- 文号: 闽政地〔2025〕94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5-12-10
- 有效性: 已废止 已失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海翔大道(香山-鸿渐山段)二期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25〕3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翔安区境内农用地1.3912公顷(其中耕地1.0016公顷)、未利用地0.0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水浇地0.0261公顷、旱地0.1153公顷、园地0.07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7公顷,莲前村水田0.4401公顷、水浇地0.085公顷、园地0.05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9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71公顷、水域0.0716公顷、其他土地0.0014公顷,许厝村水浇地0.2667公顷、旱地0.0684公顷、园地0.10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816公顷,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海翔大道(香山-鸿渐山段)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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