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1001-2024-00333
- 文号: 闽政地[2024]14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4-2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24〕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秀屿区境内农用地2.0231公顷(其中耕地0.8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旱地0.0285公顷、园地0.71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3公顷,刘厝村水田0.0155公顷、旱地0.37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5公顷,杨林村水田0.2888公顷、旱地0.1604公顷、园地0.38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131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53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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