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5-0801-2024-00610
  • 文号: 闽政海域〔2024〕2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4-08-12
  • 有效性: 已废止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用海的批复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 2024-09-04 08:58

福建辉熊船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用海的申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和自然资源部备案意见(自然资办函〔2024〕88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石狮市祥芝镇东北部、祥芝中心渔港西侧0.9640公顷海域,其中建设填海造地0.2325公顷(属于历史遗留围填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4330公顷、港池用海0.2985公顷,用于建设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工矿通信用海,二级类为工业用海;用海期限为50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石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按要求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五、该项目填海成陆区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附件:1.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配套陆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2.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码头、停泊水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配套陆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00′E)

编号

纬度

经度

编号

纬度

经度

1

24°46′30.894″

118°45′36.372″

7

24°46′32.788″

118°45′36.845″

2

24°46′29.865″

118°45′37.512″

8

24°46′32.372″

118°45′36.844″

3

24°46′31.220″

118°45′37.623″

9

24°46′32.372″

118°45′36.648″

4

24°46′32.341″

118°45′37.598″

10

24°46′32.195″

118°45′36.608″

5

24°46′32.930″

118°45′37.738″

11

24°46′31.902″

118°45′36.805″

6

24°46′33.286″

118°45′37.261″

     

单 元

用海方式

界址线

面积(公顷)

配套陆域

建设填海造地

1-2-…-10-11-1

0.2325

宗海

 

1-2-…-10-11-1

0.2325

  附件2

  祥芝中心渔港渔船机械维护配套工程(码头、停泊水域)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00′E)

编号

纬度

经度

编号

纬度

经度

1

24°46′33.286″

118°45′37.261″

6

24°46′38.197″

118°45′40.594″

2

24°46′32.930″

118°45′37.738″

7

24°46′37.794″

118°45′41.153″

3

24°46′32.874″

118°45′37.812″

8

24°46′33.992″

118°45′37.872″

4

24°46′37.903″

118°45′42.152″

9

24°46′34.396″

118°45′37.311″

5

24°46′38.707″

118°45′41.035″

     

单 元

用海方式

界址线

面积(公顷)

码头

非透水构筑物

1-2-…-8-1

0.4330

停泊水域

港池、蓄水

8-7-6-9-8

0.2985

宗海

 

1-2-3-4-5-6-9-8-1

0.7315

  抄送: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东海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海

  洋渔业执法总队,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政府,泉州市、石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4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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