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机构 |
*经办处(科)室 |
*办理地点 |
*咨询电话 |
*服务对象 |
运行系统 |
1 |
不动产登记“外网提交内网审核”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 |
市级、县级 |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
各市县便民服务大厅或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
0591-87665671 |
自然人、法人 |
http://222.77.178.63/fjwwsb/ |
2 |
采矿权审批结果查询 |
1.《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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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矿管处 |
福州市金泉路3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 |
0591-87665760 |
自然人、法人 |
http://218.5.1.248:8080/gggs/ |
3 |
探矿权审批结果查询 |
1.《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四条第二款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分级管理 |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地勘处 |
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38号自然资源厅2楼行政服务中心 |
0591-87665767 |
自然人、法人 |
http://218.5.1.248:8080/gggs/ |
4 |
地质灾害单位资质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第四条。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第五条。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第四条 。 |
省级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环处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38号自然资源厅2楼行政服务中心 |
0591-87665725 |
自然人、法人 |
http://zrzyt.fujian.gov.cn/wsbs/bmfwcx/dzzhdwzz/ |
5 |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 |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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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
省自然资源厅 |
农转处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38号自然资源厅2楼行政服务中心 |
0591-87665697 |
各级人民政府 |
http://z.fjgtzy.gov.cn/ |
6 |
地价一张图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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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
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利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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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1-87660970 |
法人、自然人 |
http://app3.hxdtw.net/LandPrice/map.html |
7 |
土地出让结果公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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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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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然人 |
http://fjgpjy.fjgtzy.gov.cn/ZPGPublicWeb/PublicSysMsg/TradeResultListView.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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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竞买申请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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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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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然人 |
http://fjgpjy.fjgtzy.gov.cn/zpgpublicweb/PublicSysMsg/UserRegisterQuery.aspx |